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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摘 要: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巨大的贡献,但由于我国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加上现阶段很多制度中都存在缺陷,使得农民工的正常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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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巨大的贡献,但由于我国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加上现阶段很多制度中都存在缺陷,使得农民工的正常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不同方法对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弱势群体 权益保障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农村中进城务工的剩余劳动力,他们的户口还在其原籍。为了更好的生活,他们将自家土地承包出去,然后进城务工或者经商,进行各种非农业生产活动,从而获得相应的收入。

  农民工权益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普遍性,二是特殊性。他们首先要享有所有公民的基本权益,如健康、生命、人格尊严等,另外他们还要享受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和文化教育权。

  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就业岗位差且就业权利不平等

  在我国,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只能处于较低层次,不仅就业岗位差,还经常时刻面临失业的状况,工作情况非常不稳定 。特别是近几年,城市失业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为了保护本地居民,很多地方制定了本地居民优先就业的措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数量和行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农民工就业限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进入限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农民工进入城市除了办理基本的暂住证、务工证等证件,还要提供健康证以及职业技能证等。所有这些证件的办理,都需要农民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工的就业负担。但是对于本市居民来说,他们则无需提供任何证明,同时也不会面临被清退的风险,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影响了农民工的再就业 。另一方面是指行业限制,这一点可以从招聘信息中看到,报纸中登记的招聘信息中,待遇稍好的行业都会注明本市户口的要求,甚至在国家级的公务员考试中,也对户籍有明确的规定。

  (2)劳动报酬低且拖欠工资问题严重

  报酬低是现阶段农民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这是由他们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又缺乏相应的技能,只能够出卖劳动力赚取微薄的工资。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的原因,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最大限度的压缩农民工的工资,使其工资水平跟其付出的劳动产值相差较大。虽然政府也正在出台各种政策,提高本市居民的最低收入标准,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起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作用。

  不仅如此,农名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也很严重。主要表现在,公司倒闭无力支付;还有很多企业给农民工每月发放的只是所谓的生活费,到年底时才发放其他的部分;他们工伤或其他法定假期中额外付出应该支付的工资等,都得不到兑现。基本工资尚且不能发放,更别提基本福利保险待遇。因此,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难的悲剧,一幕幕在我国上演。

  二、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是造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损的根本原因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需求。为此我国宪法不断进行修改,但是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我国经济的建设进行的,没有对农民工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用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遇到权益纠纷时法院也只能参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但是由于农民工工种和自身保护意识的缺乏,他们在进行工作之前根本就没有跟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因此法律不能够为其提供保护。另外《工会法》也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任何一种工会组织中,没有对其权益进行任何规定。因此当农民工的工资和就业出现问题时,就不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权益进行很好的维护。不仅如此,甚至一些法规中还存在限制农民工的条款,这些法律都亟需修改和完善。

  (2)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是造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损的直接原因

  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虽然《劳动法》中给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很多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中只规定了对违法劳动法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没有对其行政责任进行规定,且经济处罚的额度较小,不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任何影响,甚至有的明知故犯,屡禁不止。另外,我国劳动执法部门的权利较小,没有执法权,不能够对违法劳动法的单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变卖财产的权利。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他们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较大。同时农民工权利维护过程中还存在多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导致农民工无地申诉。再加上政府部门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很多企业,对于这些企业中存在违法现象,多数单位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有的地方甚至完全不管这些企业的情况,严重损害农民工权益。

  (3)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是造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损的现实原因

  司法救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最终渠道,即通过国家法律进行权益维护。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权益维护过程中所要依据的司法程序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实现对农民权益的真正保障。首先,司法中实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体制,不能够满足农民工权益争议处理的要求;其次,在处理过程中,司法部门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双方要通过举证进行权益的维护,但是由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其在进行举证时存在很大的困难,不能够给司法部门提供充足的证据。最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再加上经济水平的限制,他们没有多余的钱请律师,打官司,因此很多人都只能吃哑巴亏。现实中有很多人因为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费用而放弃寻求司法保护,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司法的保护。

  三、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构建

  (1)完善农民工立法保护机制

  第一,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农民工应该享受的各项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其保险、子女教育、工资待遇以及福利等,使其能够真正享受到跟本地居民一样的待遇,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