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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赠人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摘 要】 本文阐述了“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赔偿制度”,结合实例指出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此项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提出改进条款:受赠人违背了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定下的要求时,赠与人或社会公益机构都有权撤销合同,但为了保护受赠人的正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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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阐述了“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赔偿制度”,结合实例指出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此项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提出改进条款:受赠人违背了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定下的要求时,赠与人或社会公益机构都有权撤销合同,但为了保护受赠人的正当权益,对撤销权的使用要规定一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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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受赠人赔偿制度;社会捐助合同;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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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赔偿制度,主要是指受赠人违反其与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的约定,不遵守赠与人约定的能成为受赠人的条件或不按照赠与人的约定使用赠与财产的,赠与人能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或赔偿的制度。本文将分两种情况在下文进行讨论。一种是普通的只涉及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赠与合同,另一种是涉及赠与人、受赠人以及社会公益机构三方的社会捐助合同。?
  一、普通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赔偿制度?
  对于普通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其与赠与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或违背赠与人的意愿而使用赠与财产的,如果是在赠与财产交付前发生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合同或基于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如果是在赠与财产交付后发生的,赠与人虽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合同,但是赠与人可以基于受赠人违约而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而受赠人获得赠与财产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赠与人。虽然赠与合同在此时已履行完毕,但是赠与人的这个请求权是具有溯及力的,如同法定撤销权的性质一样,该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二、社会捐助合同的受赠人赔偿制度?
  对于社会捐助合同的不履行,在此将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是社会公益机构违背其宗旨或赠与人的赠与要求或意愿的,第二种是受赠人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社会公益机构所要求的条件或赠与人要求的条件的。而在社会捐助合同中,通常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的利益。赠与人与社会捐助机构之间是一个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在这里,赠与人把财产赠与给社会公益机构,由社会公益机构来使用这笔财产来帮助有需要的人。社会公益机构与受赠人是另一个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在这里,社会公益机构按照赠与人的要求或意愿以及其自身的经营宗旨来把赠与人的财产赠送给受赠人。两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互不联系。?
  1、社会公益机构违约?
  对于这种情况,也就是社会公益机构在接受赠与人的赠与后违背其经营宗旨或赠与人的要求或意愿而使用赠与人捐赠的财产,在此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社会公益机构所拥有的赠与人的财产应以不当得利返还给赠与人。对于已经使用的赠与人的财产,赠与人可以请求社会公益机构足额赔偿,如果是动产或不动产的则折价赔偿。?
  因为赠与人就是因为对社会公益机构的经营宗旨信任而作出赠与的,如果社会公益机构违背其宗旨而使用赠与财产就是违背了其对赠与人承诺的经营宗旨。而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是处于承担较大义务的一方,对于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如果赠与人不能请求社会公益机构赔偿已经使用的赠与财产,就会对赠与人显失公平,而且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使许多打算捐赠财产的热心人打消赠与的念头以及会使社会公益机构产生道德风险。?
  2、受赠人违约?
  对于这种情况,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受赠人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社会公益机构所要求的条件和受赠人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赠与人所要求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社会公益机构所要求的条件的,笔者认为该社会公益机构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因为社会公益机构在接受赠与人的赠与时是承诺了赠与人将按照赠与人的要求或社会公益机构自身的经营宗旨而使用这笔赠与财产的,而社会公益机构在使用这笔财产来帮助受赠人时应保证这笔财产完全按照其经营的宗旨或赠与人的要求而使用的。如果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违反了这些条件的,就应看作受赠人违背其与社会公益机构订立的赠与合同,因为受赠人接受社会公益机构的赠与是基于一个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此时,社会公益机构可以基于受赠人违约而撤销赠与合同,社会公益机构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对于受赠人已经使用了的赠与财产,如果该受赠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则应对已使用的财产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如果该受赠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则不需要赔偿。?
  因为在社会捐助合同中的受赠人一般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撑他们的生活,而社会公益机构对他们的赠与则是为了改善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有更好的生活水平。如果受赠人此时还要为他们违约而使用了的赠与财产进行赔偿的话,则不仅起不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反而可能使得他们雪上加霜,这就违背了社会公益机构赠与受赠人财产的初衷了。但如果对社会捐赠合同中一切违约的受赠人都不用赔偿他们已经使用了的赠与财产,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使得社会上许多人冒充社会捐助合同中的受赠人去骗取财产或使得许多受到捐赠的人们不按照约定使用财产,不珍惜别人的赠与,进而挥霍社会热心人士的财产以及社会公益机构苦心筹集的捐款。这样就会对社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使捐赠人和群众对社会公益机构、对公益事业的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长期的稳定。因此,应对在社会捐助合同中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受赠人对其违约使用了的赠与财产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以示警戒和威慑的作用。?
  如果是受赠人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赠与人所要求的条件的,这种情况通常是赠与人在赠与社会公益机构财产时明确指定了受赠人或是能成为该笔财产受赠人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赠与人与社会公益机构订立赠与合同时已明确指定了受赠人或指定了能成为受赠人的条件的,而受赠人违背了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定下的要求时,赠与人或社会公益机构都有权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里面也是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就是赠与人与社会公益机构之间以及社会公益机构与受赠人之间的,而社会公益机构则类似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为赠与人寻找符合条件的受赠人并负责保管赠与人要赠与的财产,当出现符合条件的受赠人时,由社会公益机构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当出现受赠人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赠与人所要求的条件时,社会公益机构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而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对于赠与人也有权介入社会公益机构与受赠人的合同法律关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出现受赠人有违约的情况时,赠与人与社会公益机构哪方先发现的就可以先行行使撤销权,保护这笔能帮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对于受赠人已经使用的赠与财产,则适合上文中的规定。?
  三、受赠人赔偿制度的完善?
  对于受赠人的赔偿制度,如果只设定赠与人和社会公益机构对赠与合同的不履行制度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这样就会使受赠人所获得的赠与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赠与人却不用对社会公益机构在接受赠与人的赠与后是否违背其经营宗旨或赠与人的要求,以及赠与人和社会公益机构对受赠人是否有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社会公益机构所要求的条件或赠与人所要求的条件承担注意义务,但赠与人或社会公益机构却能随时行使撤销权。这样显然放任赠与人或社会公益机构不用负责他们应尽的义务,而且对受赠人显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设立一个除斥期间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在设定赠与人和社会公益机构对赠与合同不履行制度享有撤销权时加上赠与人和社会公益机构的撤销权自赠与人和社会公益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赠人有违约的情况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的该撤销权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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