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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摘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 学者们持续着对该问题的探讨。于今, 通说的观点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亦称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笔者在翻阅了20世纪末期至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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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 学者们持续着对该问题的探讨。于今, 通说的观点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亦称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笔者在翻阅了20世纪末期至21世纪初的相关研究成果后,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成果进行梳理, 并结合当下国际私法发展趋势, 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已有六七百年时间, 但在一些基础内容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将对其中的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进行探索。通过追溯和梳理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之历史可以发现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议主要包含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还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法律冲突关系 (亦称法律适用关系) 的问题。
 

  一、传统性理论的辩驳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中, 人们一直在钻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何物, 期间产生了两种较为主流的观点, 一种认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说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也可以认为是国际民事关系, 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另一种观点以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其所规范的国际民事关系。赞成前者观点的学者如黄进先生等认为,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受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理解为国际民事关系而非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是片面和机械的。[1]持后者见解的学者如陈力新先生等认为,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应区别开来, 因为民事关系是一种无权利义务内容的纯粹的社会关系, 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 是以相应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为条件, 由民事关系转变过来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他们强调, 民事关系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 而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结果已经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不需要再由法律予以规范。

  笔者以为,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这一说法仅从法理层面进行论证难以使人信服。因为国际私法所具备的国际性使其在调整方式上有别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在国际私法中, 存在反致和转致的情形, 如果适用一般的法理规则, 则难以解释反致或转致过程中的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经过一次指引后, 原有的国际民事关系转变成为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在接下来的指引中, 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将受到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的制约和指引。此时,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就成为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人可能会质疑, 一次冲突规范的指引并没有完成最终的调整, 不能作为调整的结果看待。对此, 笔者认为, 在完成一次指引后, 产生了不同的权利义务, 故应当视为一次调整的结果。因此, 如果仅仅从法理上按照法的一般规则推论, 而忽略国际私法的国际特性是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的。

  二、“法律冲突关系”理论的冲击

  “法律冲突关系”理论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被提起, 该观点认为, 对于一个法律部门来说, 该部门法直接作用的那一类社会关系才能作为它的调整对象。如果把该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扩大至间接作用的社会关系, 就相当于否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存在必要性, 最终将致使法律部门划分的无意义。有学者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上反驳该论断, 认为其在反致、转致情形下难以自圆其说。实际上,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法律适用关系, 还是跨越国界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争议的根源很大程度在于人们对国际私法的范围存在分歧。[3]如果以为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法, 则其对国际私法的目标仅理解为选择法律, 那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适用关系。而如果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除了冲突法以外, 还应包括国际统一实体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应包括一切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三、思考与展望

  在分析研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过程中, 我们应当考虑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的特殊属性, 而不能仅从一般法理角度分析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其次, 关于“法律适用关系”的理论, 由于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已经成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而“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规则的运用也都体现了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向软化。李双元教授提出的“国际私法趋同化”理论更向世人展示了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迅猛发展, 各国国际私法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 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4]按照这一理论, 国际法律冲突将越来越少甚至消失不见, 届时, “法律适用关系”理论将无据可依, 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1]黄进.国际私法及其调整对象[J].理论月刊, 1992 (09) :33
  [2]陈力新, 等.国际私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23.
  [3]周辉斌, 张辉.国际私法对象和范围的重新审视[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04) :44-46.
  [4]周后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私法的变革——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思想评析[J].时代法学, 2016, 14 (04)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