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毕业论文 > > 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理论基础等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

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理论基础等问题

摘要:摘要 :以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通过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生继承关系的理论基础等问题, 提出扶养标准应结合主观扶养
关键词: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理论基础,等问题,摘要

恋曲1980简谱,钻腹鱼,花呗取现唐朝快速靠谱

  摘要:以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通过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生继承关系的理论基础等问题, 提出扶养标准应结合主观扶养意愿和客观经济支持来予以确定的建议。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 扶养关系; 认定标准; 继承权;

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及继父母子女间继承问题上, 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通过如下案例, 我们来分析当前以上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
  
  案例一:
  
  在周某某主张继承权一案中, 周某某的母亲与周某某的继父结婚和离婚时, 周某某均是未成年人, 关于是否支持周某某对其继父遗产的继承权, 审理法官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是与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当周某某的母亲离开周德康时周某某才12岁, 周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他赡养了周德康, 因此不享有周德康遗产的继承权。周某某不具备原告的主观资格, 应依法驳回其诉讼。
  
  案例二:
  
  在上诉人陈某1诉陈某2、原审原告陈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 陈某1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他认为继子女不仅需要被抚养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才能成为有继承权的继子女。而法院认为认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至少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是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 第二是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第三是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案例三:
  
  在张家三子诉李某养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 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家三子已成年, 且对继母李某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那么张家三子是否可以继承继母李某的遗产?在本案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家三子已成年, 既然继子女已经成年, 成年继子女就丧失继承权。而是否对继母李某进行过赡养不影响继承权的取得, 应当支持李某养子的主张, 确认其是李某全部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另一种观点是, 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 是取得继承权的关键。本案中张家三子对继母李某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 则成年继子女和养子都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倘若养子没有对养母李某尽到赡养义务, 那么就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1]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 我们可以看出, 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其扶养关系的认定存在着差异, 会引发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 抚养和赡养两个条件是否均需满足, 成年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等一系列问题。而目前, 我国法律对相关抚养和继承的规定相对粗浅和欠缺。因此, 为更好地解决以上现实存在的问题, 化解家庭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深入研究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统一认定扶养关系存在的标准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理论基础
  
  首先,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亲属关系, 它产生于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之后再婚后,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这种亲属关系可以定位为两种性质, 一是姻亲关系, 即因为生父母一方与他人再婚而形成的。另一种是拟制血亲关系, 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在继父母子女间有扶养的事实发生后, 法律上将这种姻亲关系转为拟制的血亲关系[2].
  
  其次, 亲属法上的“扶养”是指, 依照法律的规定, 一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对他方负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这表明了扶养关系的身份性, 这种身份性表现在抚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如果不是法定范围内的亲属, 虽有可能产生扶养义务, 如基于遗赠扶养协议, 或基于道德义务而发生扶养, 但这都并非是亲属法意义上的扶养, 只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或道义上的扶养[4].那么,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呢?应如何认定这种扶养关系呢?
  
  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表明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的可能性, 并且认为存在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具有相互继承权的。但尚未具体规定认定此种扶养关系的确定标准。就此问题, 我国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草案) 》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含“共同生活”“承担抚育费用”“履行教育义务”等因素。此外, 草案中还涉及到了特殊规定, 即未成年子女为残疾或智障人士的, 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三、扶养标准的具体适用
  
  在笔者看来, 在扶养关系中对“扶养”标准的认定上, 应是广义的, 应当遵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标准不应狭义地只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 还应当蕴含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唯有如此, 才能切实保障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简言之, 要想认定扶养关系的存在, 确定一个抚养标准, 应该综合考虑继父母子女之间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帮助以及扶养时间和扶养意愿等主客观因素[5].例如当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承担了其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并且可以推定出有继续扶养意愿的, 即可认定彼此间存在扶养关系。又例如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予以赡养扶助的, 且可以推定出有继续扶养意愿的, 则应当认定存在扶养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 在客观上, 扶养关系的有无应依据客观经济支持的有无来认定。具体来说, 即当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承担了其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或者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予以赡养扶助的时候, 就可以认为满足扶养关系成立的客观要求。这种认定方式在客观上只考虑是否存在经济支持事实, 而不考虑“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等因素。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 “经济支持”与“共同生活”两个事实很有可能不会同时存在, 就像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 但继子女的生活费、抚养费由其生母或生父提供的情形。又或者因为某些原因, 继子女既不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也不和生父母共同生活, 而是和其他近亲属共同生活, 如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除此之外, 笔者认为“持续时间”的标准设定过于死板, 在实际生活中, 不应以三年或五年的时间来认定扶养关系。持续的时间标准不仅在实际生活中不易认定起算点, 操作难度大, 而且对不满持续时间却持续履行扶养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不公平。因此, 笔者认为, 扶养关系的认定在客观上应依据扶养关系当事人有无给予经济支持而定。
  
  其次, 在主观上, 抚养关系的有无应结合主观扶养意愿的有无来认定。倘若只把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经济支持作为认定扶养关系存在的标准, 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贫富差距大背景下由于经济能力的不同, 继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标准也不同。这样会导致亲情不再温情, 纯粹成为经济利益的附庸, 亲情会变得不再稳固而是极其脆弱。同时, 这会打击继父母扶养继子女的意愿, 倘若存在经济困难。这其实不仅会影响再婚夫妻的感情家庭的和睦, 不利于正常亲情的维系, 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 在法律上不应只把客观经济支持当做认定标准, 还应当结合继父或继母的主观意愿。这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 在是否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问题。具体来说, 主观扶养意愿, 可依据扶养关系当事人日常的生活表现和态度进行推定, 倘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满足客观条件, 并体现出有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的意愿, 态度积极, 则可以认定当事人间存在扶养关系。主观意愿的推定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固定的时间标准, 也可以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最后, 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应结合主观扶养意愿和客观经济支持来予以确定。也就是当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承担了其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并且可以推定出有继续扶养意愿时, 或者存在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予以赡养扶助的, 并且可以推定出有继续扶养意愿情形时, 应认定继父母子女存在扶养关系。只有明确《继承法》第十条中“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才能维护继父母和继子女应有的继承权, 保障未成年人和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开篇所举的三个问题才能在统一标准的适用下, 得到合理合法的解答。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 我国有关部门应抓住契机尽快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明确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行使条件, 将其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和主体范围等内容共同写入亲属法编。在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前提下, 做到全面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加强对未成年继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继承权益的保护, 从而维持家庭关系的和睦, 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杨航远。继承法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辨析[N].人民法院报, 2014-9-17 (07) .
  [2]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259.
  [3]王列宾。继父母子女间有“抚育关系”不应构成拟制血亲[N].上海法治报, 2017-3-1 (B06) .
  [4]王利明等。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306.
  [5]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9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