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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小额贸易入境货物风险监测监管工作初探_工商管理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对台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重点,促进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同时,通过对相关涉台问题、难题的研究破解,并探索、复制、推广最灵活、最便捷、最宽松的涉台检验检疫监管新思路,让更多台商台企受惠,让台湾基层民众受益,推进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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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对台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重点,促进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同时,通过对相关涉台问题、难题的研究破解,并探索、复制、推广最灵活、最便捷、最宽松的涉台检验检疫监管新思路,让更多台商台企受惠,让台湾基层民众受益,推进两岸融合更加密切。本文就对台小额贸易入境货物风险监测监管工作进行初探,仅供参考。 
  一、对台小额贸易入境货物的特点和优势 
  对台小额贸易融于基层民众的所需、所求、方便、快捷,更近民心。对台小额贸易源自民间的“亲情贸易”,起源于当地专门从事海上以“船边易货互换”以及“零担”货物运输交易的渔民。随着货物批次、种类、数量、货值的增长以及物流的发展、货物贸易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口岸职能管理(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机构的介入,加强其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和货物的管理,开启了现在的对台小额贸易,使其贸易运作从台面下上升到台面上。 
  对台小额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特点和优势。一是亲和力强,相处更加密切。两岸同根、同文化,言语相同,很多生活方式也相同,所需的消费品也相近,有些台商专认和使用台湾某品牌的食品和个人生活用品。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补充、更换机器零配件或添加部分原辅材料,也愿意从台湾本土进口,其有力地推动两岸商贸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融合更加密切。二是具备独特的地理优势,货贸节省时间和费用。对台小额贸易海运基本不受潮水、风向、航道的影响,可全天候对开,航程仅需0.5—2个小时,一天可来回多次,台货72小时内可覆盖两岸全境,相比空运和集装箱班轮运输均省时省钱,并可实现亟需货物的快速直达。三是能有效服务台商和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台小额贸易种类丰富、配载灵活、运送便捷,是大陆台商生产、生活上急需进口物品的通道,其特点是批多、货小、量杂、价低,既服务于福建省2000多家台资企业,也直接为两岸居民提供了生活便利。四是物流业健全,职能机构完备。对台小额贸易的物流业比较完备,港口码头设施比较完备,有定期杂货轮,健全的揽货、送货、代理公司;两岸口岸管理机构完备,地方官员、海事、检验检疫机构时有交流、沟通。五是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区域性的交流和融合。对台小额贸易细水长流,源远流长,以小见长,增强了两岸官方与民间的来往和交流,增进了相互依存和沟通,推动了两岸区域性的深度融合。 
  在福建沿海有黄岐、平潭、三沙等十几个对台贸易口岸。据统计,2015年两岸进出口贸易额为1885.6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出口449亿美元;大陆自台进口1436.5亿美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对台小额贸易主要实施入境船舶以及交通员工和入境游客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工作;负责对台贸易的动植物货品、食品和化妆品、轻纺、机电等商品和木质包装及其铺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制约对台小额贸易入境货物发展的瓶颈 
  随着对台小额贸易的不断发展,必然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对台小额贸易商品种类繁多、货品单件量小,货值比较低,涉及的检验检疫业务种类多,按现行的出入境货物管理办法其与普通入境货物所实施的检验检疫作法区别不大。 
  第二,对台小额贸易入境的货物多为急需急用的货物,要求通关时效高、费用低。 
  第三,对台小额贸易入境的货物有些为自产、自用、自销的货物,其未经许可认证,当这些货物入境申报检验检疫时,不能提供货物有效的认可认证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是无法正常接收申报,并实施检验查验放行的。 
  第四,出入境口岸不断增长的业务量与检验检疫人手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现行的检疫查验方式方法已不适应日益增长贸易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对台小额贸易入境货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支持对台小额贸易的发展,打造具有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根据全国对台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相关的指导原则及具体要求,结合福建对台小额贸易工作的实际,我们探讨一线(口岸)放开,二线(仓储、物流、使用环节)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对入境对台小额贸易点货物在口岸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以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原则。 
  (一)适用范围 
  入境的对台小额贸易具有完整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的食品、塑料及其制品、日用品、小家电等一般生产和消费品;而用于市场销售(贸易)的货物、需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等前置审批的货物以及旧机电产品、危险化学品等不适用本工作方案,仍按现行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二)简化报检要求 
  第一,对原产于台湾、属于大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已获得台湾官方认证的少量小家电,可实行备案验证管理,经备案的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商品验证登入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入境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免予提供相关认证证明。 
  第二,对原产于台湾的尿片、卫生巾在入境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可免予提交经CNAS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出具的毒理学检测报告和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第三,对进口台湾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在入境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允许采用繁体中文标签,报检时可免予提供标签样张等资料。 
  第四,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可参照大陆渔船自捕水产品管理办法,在入境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可免予提供台湾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

 (三)风险分析 
  第一,根据总局、直属局制定的进口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台小额贸易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有效地做好监测商品的抽送样、监测数据的报送和货物的监控工作。 
  第二,质检总局、直属局发布警示通报要求扣检的货物不实施风险分析。 
  第三,入境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在口岸经检验检疫机构连续两次质量监测不合格,或被召回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商品,应将该商品或项目列入高风险商品,并按入境的高风险商品进行管理;同时,报送上一级检验检疫管理机构建议录入高风险货物名录。 
  第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入境货物的特点,制定并实施入境货物风险监测计划,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建立口岸入境货物风险分析档案;同时,采集其他口岸商品风险分析结果,以便确定本口岸下一阶段风险监测监管重点。 
  四、质量监测 
  第一,除进口食品化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高风险货物外,对其他对台小额贸易货物一般免予抽样检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随机查验合格放行。 
  第二,对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合格后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予以放行。对标签重点审核是否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是否含非法添加物、是否对消费者误导或欺诈等。每年度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及进口量选取一定比例的对台小额贸易食品化妆品开展风险分析和质量安全项目抽样监测工作。 
  第三,每年度根据入境的食品、化妆品的产品风险等级及进口量,选取适量批次的食品、化妆品开展风险分析和质量安全项目抽样监测工作,并依据相关的产品检测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对国家质检总局风险预警项目及直属局每年更新的风险分析报告中所确定的极高风险和高风险的食品、化妆品分别实施批批检验和50%的抽批监测。 
  第五,在对食品、化妆品实施抽检放行和监测放行过程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时,对其后续入境同一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连续5个批次,依照省局风险分析预警的规定:对该产品极高、高、中、低全项目进行安全监测,监测合格后放行;且其连续5批抽检监测合格,该产品方可恢复正常放行管理规定。 
  第六,对原产于台湾、属于大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已获得台湾官方认证的少量小家电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经现场核查货证(台湾BSMI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合格后,予以放行。每年度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及入境量选取一定比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开展风险分析和质量安全项目抽样监测工作。 
  第七,对未获得国家质量安全许可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国家质检总局风险预警确定为预警期内的货物,应实施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可放行,其抽查比例可以不高于一般货物的抽查比例,并依据产品的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对无法提供有资质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对其实施质量安全监测,现场查验并抽取安全风险监控样本后放行。抽查比例可以不高于一般货物的抽查比例。 
  第九,对小家电、尿片、卫生巾等一般消费品已获得国家质量安全许可或者提供有资质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在入境口岸现场进行验证核查,核查合格后放行,不再实施检测。 
  第十,对工作电压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机电类消费品,凭企业申报信息即予以放行,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对入境货物中使用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物的货物,在现场查验中发现其未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加施IPPC标识或在木质包装中检出病虫害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检疫处理。 
  第十二,对入境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的动植物产品实施病虫害实验室监测的抽查比例可以不高于一般货物的抽查比例;对非法检货物,并携带木质包装入境的抽查,其抽查比例可不高于未申报木质包装的货物抽查比例。 
  五、安全管理 
  第一,在口岸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抽验,发现其入境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将不予放行。 
  第二,对总局、直属局风险分析报告暂未涵盖及确定为低风险的入境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入境现场检疫、查验或处理合格后可先于放行;但在仓储、物流、使用等环节对其产品质量施于风险监测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其入境货物存有产品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即刻启动产品追溯管理程序。 
  第三,对台小额贸易货物除食品化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高风险货物外的其他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可免予抽样检验,实施口岸随机查验合格后就给予放行的模式。 
  第四,对原产于台湾、属于大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已获得台湾官方认证的少量入境小家电,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核查货证(台湾BSMI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合格后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予以放行。 
  第五,对个人自用的洗漱用品,如沐浴露、洗发液等少量(12000毫升以下)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合格后,可按一般商品实行安全管理。 
  六、产品追溯 
  第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最终收货人和快件流向信息的管理,应要求收货人、代理人制定对应货物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台账,并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核实。对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的,应责成收货人、代理人整改和完善。 
  第二,收货人对货物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入境货物的安全卫生质量及产品认证的符合性负责;同时,货物入境报检时需提交质量安全声明,主动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货物质量安全监管,并反映产品在使用中的质量情况。 
  第三,对台小额贸易的收货人、代理人应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订《召回承诺书》,并承担对有问题或不合格商品实施召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入境货物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入境货物的经营企业要全力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召回、溯源和调查工作。 出处:管理观察  作者:郑勇 杨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