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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论述经济法视角下的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摘要:摘要: 目前, 互联网+是目前最大的共享经济平台, 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提供了机遇。而共享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边际成本, 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共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 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如部分企业一味追求抢眼, 标新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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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 “互联网+”是目前最大的共享经济平台, 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提供了机遇。而共享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边际成本, 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共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 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如部分企业一味追求抢眼, 标新立异。本文通过对共享经济的出现、发展过程, 以及当前的发展现状进行论述, 探寻如何运用经济法对共享经济进行有效监管, 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共享经济; 监管;

经济法

  我国大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 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也趋于成熟, 开始活跃在各行各业中, 促进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一、“共享经济”的出现及发展

  共享经济这个概念最早在1978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的论文中出现。近几年发展过程中, 共享经济现象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在互联网发展的最初阶段, 网络文字、图片、软件等共享现象已出现。随后网上租赁, 如房子、车等消费实体也成为共享对象, 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目前我国的共享经济主要是基于共享、租赁的产品服务, 通过将闲置资源进行再次分配, 提高资源利用率, 或将一部分公共事业让渡企业, 企业通过一定的商业模式, 将特定产品的使用权让渡出去, 来换取特定利益。

  共享经济是当下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其实质是盘活存量经济, 对闲置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共享经济目前已在多个领域有所发展, 最为大家所知道的是共享单车。共享单车的本质是分时租赁, 使用者可以扫码付款进行使用, 单车的使用者范围广。正是这种新的经济模式的不断创新, 公共产品和产品的提供者逐渐分离, 相关经营企业成为公共事业的运营者, 产品具有公共性, 相关的政策信息也进行公开化。

  二、当前共享经济发展现状

  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大力推动下, 特别是“互联网+”这个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 为共享经济提供很大的发展空间, 其发展范围也逐渐扩大, 由共享单车到共享汽车, 随后发展其他领域。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充分显示我国行业发展活力、潜力及想象力。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们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为我国的道路拥堵问题提供良策, 也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出行、保护环境政策。共享房屋、车辆也有效地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 降低社会的运行成本。其他共享经济形式的出现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促进政府转变政府职能, 将一部分职能下放到社会, 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在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 不可避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如恶意竞争、以及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冲击、对使用者的权力侵害等。当前, 在我国共享单车已显现出不少问题, 如无序停放造成道路拥堵, 使用者缺乏监管导致的安全事故, 经营企业的资金运转造成用户押金无法退还等。共享篮球无人问津, 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导致后续服务不到位。这些共享经济现象在发展过程中因缺少有效监管, 没有实现对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 反而产生资源浪费, 造成新的资源过剩。此外, 大众对共享经济缺乏正确认识, 共享经济开始向共抢经济模式发展, 企业开始追求大众关注度, 过分标新立异, 追求短期暴利, 发展为一种“你有我有大家有”的不良风气。与此同时出现的恶性竞争现象也层出不穷, 如顺丰与菜鸟联盟之争, ofo小黄车频繁免费骑行活动等, 这些严重影响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经济法视角下共享经济监管措施

  2018年3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采访中, 指出对于“互联网+”这样的新生事物, 我们要做到趋利避害, 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 不能一味进行否定, 要采取多方面措施予以监管, 促进共享经济向前发展。那么在经济法视角下, 如何对共享经济进行监管呢?

  完善相关立法是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共享经济的兴起, 除了给经济发展提供新的良机, 还会给传统的行业造成一定冲击。共享汽车如网约车、滴滴打车等, 会对出租车行业造成冲击, 打击其工作的积极性, 已形成恶性竞争。当网约车的价格相对优惠时, 特别是顺风车的出现为远行的人提供很大的便利, 这时出租车的运行将会大大减少。同时受现实市场的制约, 网约车的数量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投放, 会出现难以满足人们出行需求, 造成市场混乱。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相应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定, 对此类现象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对共享经营法人的规制, 确定监管目标是对共享经济进行监管的重要保障。共享经济首先扩大了交易主体的选择范围, 在传统的模式下, 大众总是被动进行选择, 相对可选择的范围也有限, 个人对产品的选择大多依赖于朋友、家人、同学的评价。共享经济则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大众可根据网络信息、产品使用进行选择, 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共享经济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劳资关系, 人们可以在家里进行工作, 改变了传统的全职就业模式, 为企业免去了职工流动的成本消耗, 以及职工的保险、退休金等事务, 孕育出自由职业者、兼职人员, 使社会发展为新的合约型社会。正是共享经济延伸的这种意义, 需要我们运用经济法进行监管, 特别是对共享经济经营者的规制, 以此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以及对自由工作者、兼职人员的个人权利。通过经济法的监管, 有效减少因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劳资纠纷现象, 从而提高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促进共享经济长远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生事物,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要趋利避害, 合理利用, 充分运用经济法对其进行监管, 从而形成共享经济长效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1]谢志刚.“共享经济”的知识经济学分析———基于哈耶克知识与秩序理论的一个创新合作框架[J]经济学动态.2015.12
  [2]郑志来.供给侧视角下共享经济与新型商业模式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6.06
  [3]刘格彤.经济法视角下的共享经济[J]法制博览.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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