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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价值研究

摘要:摘要: 我国是以建设法治社会为基本发展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治即为依法治理国家事务, 管理社会事务。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 体现了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实践系统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 是我国共产堂与社会群众共同努力奋斗的修正与发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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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是以建设法治社会为基本发展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治即为依法治理国家事务, 管理社会事务。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 体现了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实践系统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 是我国共产堂与社会群众共同努力奋斗的修正与发展结果, 也象征着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内容得到改变, 用权利说话的时代已经过去, 建立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讲话的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使法学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也是我国法学体系得到实施的重要保障, 文章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价值展开探讨。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法治理念,核心价值,探讨

  在我国教育教学体系中, 已经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作一门教学课程引入了高校课堂, 成为高校教育中的一门学习课程, 其与宪法学、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相并列, 至此,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成为一门新的法学分支学科, 标志着我国法学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份新内容。这样的发展结果体现了中国法学体系的不断成长与发展, 不断健全和完善, 形成新的政治法学系统, 让中国精神与中国风格在政治法学中进行充分表达。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对政治法学的全新表达

  从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 政治法学早已不是新概念, 它具有一段漫长的历史, 只是在历史中的发展历程较为模糊, 但是政治法学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一样久远而古老。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均对政治法的形成与发展充满兴趣。卢梭就曾对政治法做出过解释, 他认为政治法是用于处理人民与主权之间的关系, 维持两种关系的相对平衡;由于人民的身份比较特殊, 其既应享有相关主权、行使权, 也具有服从主权、遵守法令的身份[1]。孟德斯鸠也对政治法有过阐述, 他认为人类之所以能保持和平发展的状态, 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应该有相关的法律加以维系, 这便是政治法。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 对于政治法的研究还没有突破性的作品, 但是也有相关的学术文献被积累下来。总体来说, 关于政治法学的研究主要包括两大类:首先, 是对政治法学的理论研究。例如, 在1994年时张文显就对政治法学做出过表述, 他认为应将政治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 并将政治法学作为研究政治法的一个独立法学分支学科;卓泽渊则认为政治法学的内容应包含法与政治、法与权力、法与民主、法与国家几个部分[2]。其次, 是当代研究者对西方经典作家的政治法思想的研究。部分研究作品直接将其称作政治法, 西方经典作家洛克、韦伯、罗尔斯等对政治法学有相关研究贡献的作者的思想, 均对我国的政治法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当代的法学体系是由许多门分支学科组合而成, 而法治理念已经成为这个组合中的一个新的表达, 其与法理学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另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律史学、国际法学、宪法学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总的来说, 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一定的联系, 只是它们之间的联系具有清晰的界定。首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的关系。从相关的研究文献中不难看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为中国化的政治法学, 因此有人认为政治法学应属于法理学或法哲学的范围, 也有人认为政治法学应独立于法理学之外, 成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其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律史学、国际法学以及宪法学之间的关系, 与宪法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方面, 与法律史学的关系体现在发展历程上, 与国际法学之间的相互关系则体现在两者均是政治法学的一个分支, 与其他分支法学的关系主要是由于它们与社会发展的联系。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来源

  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成行的基础, 即使其是在2006年时才被正式提出, 但是将政治法学变成中国形式的表达也不是突然诞生的。在我国的法学体系教学课程中, 在20世纪末期就已经有了这门课程的一个雏形, 即“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经典著作选读”。政治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量门课程本属同一个课程体系, 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进行不同的表达形式, 两者均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两者同宗同源、一脉相承, 其关系可表达为上游及下游的关系[3]。另外, 两门课程均属于政治法学中的一部分, 均是由政治与法律相互结合的产物, 是法律在政治层面的表现。还有, 两者均是对政治功能的承担, 是将法律与政治相联系, 将法学系统及政治意识形态相连接起来的结果。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域外的表现形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因此可直接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程, 而西方的大多数国家均追求资本主义社会, 与我国存在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文化传统差异, 所以其课程设置中, 不会直接表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但也能从中找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对应的理念。例如, 在20世纪后期, 哈佛大学法学院就曾开设了一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似的课程, 称之为“苏联法与美国法的比较”、“法理学”、“立法学”等;在伊利诺斯大学法学院也有类似“法律伦理学”的课程[4]。此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域外还存在实质内容方面的对应物, 也可将其表达为社会主义理念对应的资本主义思想。总的来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西方国家的实体性对应物就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

  综上所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结合了法律与政治的实质性产物, 是我国政治环境的法律表达, 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价值体现在多方面, 文章主要从其表达形式、与各法学课程之间的关系、形成以及在域外的表现形式等来探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陈金钊.对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5, (02) :3-17.
  [2]陈金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之“社会主义”[J].江汉论坛, 2016, (06) :119-128.
  [3]邹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法治建设的思考[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 (04) :10-15.
  [4]冯玉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义和途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7, (04)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