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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对法律工具论的扬弃研究

摘要:摘要: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改变, 法律价值主义理应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成为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理论, 为我国的法治思维提供广阔的思路。法律价值主义理论认为法律是有自身的价值和目标的, 只要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 坚持法律至上, 不以权压法,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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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改变, 法律价值主义理应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成为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理论, 为我国的法治思维提供广阔的思路。法律价值主义理论认为法律是有自身的价值和目标的, 只要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 坚持法律至上, 不以权压法, 不因人废法, 将法治的理念深植于民众心中, 那么法律就是最优的治国良方、是无可替代的。

  关键词:法律价值论,法律工具论,扬弃,法律学
 


 

  1、法律价值主义超越法律工具主义

  在人文关怀方面, 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工具性回避法律的价值性目标, 而法律价值主义注重提升人类的精神境界, 改善人类的精神环境。法律价值主义坚持以法为基础, 强调法律的基础是法治社会所应坚持的根木价值观念。在和法治的关系上, 法律工具主义也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律价值主义惟法治为治国标准。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最终目标选择就是法治, 其基本要求在于坚持权自法出, 即国家权力的大小定量必须以法律为基石, 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便不应推定权力;坚持法大于权, 在法与权的关系上不但权自法出, 还要求法大于权;坚持法律主体应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不允许超越法律之特权的存在。另外, 法律工具主义动摇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义的产生。法律价值主义注重对法律信仰的培育, 努力使法律之花在公民中普遍盛开。社会主义法治要高效运行, 必须形成全体公民普遍的守法精神。现代法治意识的精髓就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如果没有现代法治意识, 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依法治国就成为一句空话。法律工具主义的统治阶级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念弱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而法律价值主义却正在努力使伯尔曼的经典论述成为现实努力使法律的信仰植根于民众之中[1]。

  2、从市场经济出发培养法律价值观念

  法作为社会生活相对独立的领域存在由来已久, 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的存在与发展始终依赖于经济,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创立之后被揭示出来, 否定了用国家意志说明法的发展的唯心史观。法治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品经济条件下所追求自由、平等等价值选择, 他们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其自由、平等。中国的法治只有通过经济建设才能形成人们自由、平等和权利的观念, 这是由物质决定意识的规律决定的。搞好市场经济, 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得到充分尊重, 培养起人们的自由、平等观念, 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法治发展原动力的作用, 才能为法律价值主义指导卜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稳固的经济基础。

  3、加强法律人才的价值观念

  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起着不可忽视的助推作用, 一个发达的职业法学家群体可以带给中国法治更多的民主、朴素的因子, 会最大程度地推动中国法治的民主化, 推动中国法律由工具主义向价值主义的转变。因为法律价值主义指导卜的中国法治注重法律的作用, 强调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压制法。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正好可以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法律理论充分发挥其自身条件, 可以更加自由地解释法、研究法、撰写法、传授法律知识, 使法治的价值追求如自由、平等、权利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逐渐培育起民众的法律信仰, 从而促使法治的实现[2]。

  4、树立法治价值目标

  历史上就存在良法和恶法之分, 这并不是说法律本身是有善恶之分的, 而是其内容会因其所服务的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律被用做种族压迫和阶级统治的工具, 你不能说这样的法律不是法律, 但这样的法律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法律是完全相反的。“法不被当做目的而仅仅被当做工具, 或不与某些终极价值相联系, 就永远不会实现法治”由此可见, 法治之实现依赖于法律被当做目的, 与某些终极价值相联系。要摆脱法律被当作纯工具的命运, 法律就必须具备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形式特征, 这是使法律尽量避免助纣为虐基本要求[3]。同时, 使法律达到“助纣为善”的境界, 还必须使法律与自由、平等和正义等终极价值联系起来。所以, 在现阶段我们必须首先树立起法治的目标, 使法律真正是人民的自主立法, 才能保证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使其被当做工具使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5、工具属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

  在法治逐渐发展健全的现代社会中, 法律更大的作用是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限制权力、维护经济秩序、社会道德等等。不容否认, 法律工具论确实是注重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工具论的作用是分不开的。没有法律工具论, 中国也许还在法律虚无主义的汪洋中。在现代社会中,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已被人们广泛接受。法律权利, 自由, 平等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工具。但是, 建立这种至上的法律地位, 还需要人们进一步克服法律工具主义, 树立起法治精神[4]。

  6、科学立法彰显法律的目的价值

  树立现代法治精神首先应当具备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 加强立法不仅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还要提高立法质量, 避免工具性对策, 使立法更具预见性和科学性, 使法律成为保护主体利益的根据, 能充分体现出对主体对社会的目的价值来, 让人们感到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惟一准绳, 使法律与人们的利益融为一体这样的法律不待国家强制普及也会成为人们积极学习、自觉运用和严格诸守的规范这对法律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结语

  尽量避免成为受法律约束, 使人们的束缚, 还必须给人民的最高法律的价值体现和尊重, 而不是作为一个法人的对象。这就要求“对当前和未来的个人生活规划和选择的充分尊重法律, 充分保障他们的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因此, 现代社会的原则, 建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 使他们的权利觉醒的人的意识。每个人都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人格, 法律承认这种独立性和尊重人的个性。这是一个家长制像我们一直认真对待发达国家和个人的权利, 同时也应注意培养他们的法治权利人的意识, 树立以权利为基础的概念。

  参考文献
  [1]姚建宗.中国“法治***”批判[J].法律科学, 2016, (4) :16-31.
  [2]刘建军.论社会转型期政治信任的法治基础[J].文史哲, 2010, (4) :159-168.
  [3]李步云.论法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