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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11月4日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 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其中第二十二条对互联网行为做出了规定, 本文主要针对该条文, 探讨下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网络
网络, 通常指的是互联网, 但随着三网融合时代的到来, 本文认为该条中的“网络”应当进行广义的解释, 不仅包括互联网, 还应当包括电信网、广播通信网。智能手机的诞生, 让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转移到了移动客户端, 这也是“低头族”引起争论的根本原因。曾经长时间依赖广播通信的电视机在机顶盒技术的快速发展下, 实现了与互联网的互通有无。故此处的网络应当至少包括本文提到的“三网”, 此理解有利于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生产经营活动
新法将“交易市场”改为了“生产经营活动”, 扩大了本法的调整范围, 此规定将市场中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角落都进行了规制, 这为全面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在互联网平台中, 生产、经营环节较传统的生产经营环节具有特殊性, 产生的产品不仅有有形的实物, 还有无形的知识产权作品、专利、商标等, 但是这并不影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三、宗旨
本次新法的修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也进行了完善, 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列为其中, 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巨大进步, 从根本上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而不仅仅是竞争者, 从客观上表明了参与市场的主体除了常见的经营者之外还有最广泛的消费者。同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例举规定之外还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对于一般性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新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更具有操作性。
四、经营者
新法将经营者规定, 本文认为可以解读为凡是参与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社会主义体制良好的社会环境下, 每个自然人或组织都随时可能成为市场主体, 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故立法上对市场主体的认定, 也应该一更高的高度来定义此概念。一方面, 此规定将之前广泛且复杂的市场参与者囊括在了调整范围内, 解决了争论已久的合格主体问题;另一方面, 此次修改与刚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表明了我国法制立法的协调性发展方向。 (1)
五、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和行业协会
该规定出现在新法的总则部分, 当然也适用于互联网部分的相关规定。由于互联网与传统经济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就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而言, 需要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国务院在具体落实该政策时, 不仅应当建立实体机构对互联网中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而且还应当设立相应的线上监督机构对网上生产经营进行监管, 这必然需要强大的计算机能手参与其中, 但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平衡充分发展的必经之路, 应当有这样的实力。
同样, 关于互联网经济的行业协会的建立, 也需要线下线上两手抓。值得强调的是, 此行业协会需要加入消费者群体的代表为消费者发出他们的声音, 这样互联网市场才能够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从新法的立法目的中看出来。
六、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该规定在互联网领域会显现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平台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资源丰富无比。竞争愈来愈激烈, 竞争者的商业秘密作为竞争者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其保密性不言而喻。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也随处可见。故在对涉及反不正当案件中, 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也为工作人员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制度保障。但是, 如果能够有配套的泄密惩罚措施想必定会更加具有执行力!
七、法律责任
首先, 新法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主要体现在违法处罚责任加重。旧法中最高行政处罚仅仅二十万元, 新法行政处罚最高达到了三百万元。此数目对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更能发挥法律的惩罚作用。其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此规定打破了原来行政责任优先的局面, 这不仅为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提供了合法的诉讼基础和渠道, 同时也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依靠合理的民事、行政、刑事三结合的法律责任规则方式更加规范市场的良性竞争。再次,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这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从无到有的规定, 是立法、执法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此制度不仅有利于执法机关更加高效顺利的获取案件的证据, 恢复市场的稳定, 更有利于违法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自己的不法行为, 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互联网经济下, 不正当竞争情形复杂多变, 新法即使做出了兜底规定, 但并没有穷尽, 也无法穷尽。对于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认更加复杂多变, 对违法数额的确定更具有难度,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我国互联网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大力支持和付出。
注释
1 肖顺武.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J].法商研究, 2017 (5) .
2 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定位[J].中外法学, 2017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