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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策略

摘要:摘要: 距离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20余载之久, 该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 已经无法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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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距离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20余载之久, 该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 已经无法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针对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该法实施现状与不足, 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现状; 修正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配图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实施现状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8年《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分管立法已经形成一定格局。我国的许多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条例及国家的工商管理当局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配套规章体系。从法律体系来讲, 我国已经形成专门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为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然而立足当前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该相关法律体系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难以促进市场经济稳步有序地发展。

  (一) 主体不够明确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经营者的角度看, 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科学。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当中的不正当竞争主体是经营者, 却不包括非经营者, 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七条却又规定的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购买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及招投标者的投标者与其他相关主体串通投标、相互勾结等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究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前后之间确有矛盾之处。

  (二) 执法主体不明确, 职责与监管规定不清晰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是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按照这个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执法主体并不明确, 甚至会出现引发多个部门职责不明、执法出现混乱等现象。整体上也容易出现对于该法的断章取义, 从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威力, 从而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与监管方面难以形成统一有效。

  (三) 缺乏对网络等新型不正规竞争行为的规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 网络的联通, 改变了我们生活的时空, 拓宽了市场的传统时空范围, 出现了许多虚拟世界的市场交易消费模式。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却是传统市场消费模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面对新型的网络经济竞争行为却无能为力。在网络经济日趋成熟与复杂背景下, 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其一传统型网络经济竞争模式。是一种以网络技术为工具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本质上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范围, 因此也可适用现行法律;其二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是采用网络技术本身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包括:恶意攻击他人网站的恶性网络竞争事件、应用软件恶意不兼容竞争行为等, 这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 亟待根据出现的各种新型情况纳入到现在法律体系内。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评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之日起, 已经走过20余载。我国在该法的修订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2006年底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 而2010年7月该法作为国家法律的修订重点纳入到国家具体工作中, 自此之后国家工商总局经过了多次修订, 终于在2011年最新版本的修订稿新鲜出炉并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

  (一) 明确经营者的概念范围, 主体范围扩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目标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之前却在整部法律中缺乏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此次的修正案正式明确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到该法中。根据该法的二条二款的内容规定, 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属于本法的权益保护对象,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样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 明确执法主体, 明晰职责和监管范围

  这次修订稿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更加明确提出, 监督执法主体规定为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此就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并且还明确规定了各级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 避免行政机关之间在产生矛盾的时候因重复执行而出现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

  (三) 增加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网络竞争行为一旦出现不正当竞争, 其影响力是巨大的, 一定程度也会影响到传统经济竞争行为。国家意识到网络的影响巨大且波及面甚广, 危害性也巨大, 因此在修订稿中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将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恶性竞争、干扰和控制等行为纳入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范围中。

  三、小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法律重要组成部分, 已经依据当前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变化作出了相应的改变。正视该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 可以使得该法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只有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才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最终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有效稳定地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需要完善之处[J].甘肃社会科学, 2005 (01) .
  [2]刘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亟待修订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 2003 (09) .
  [3]付志新.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J].人大建设, 2007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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