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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探析

摘要:【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与英国AIM终身保荐制度之间的区别,重点对保荐人准入制度、责任期间、责任处罚三个方面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色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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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与英国AIM终身保荐制度之间的区别,重点对保荐人准入制度、责任期间、责任处罚三个方面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色对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准入门槛;适度延长保荐责任期限为5至8年;增强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的独立性;增强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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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创业板;AIM(英国另项投资市场);保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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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创业板简介?
  2009年10月30日28只创业板新股同日上市,标志着经过十多年筹划的我国创业板正式成立。其成立对于我国的创新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及推动我国经济转型都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及证券交易的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创业板的“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建立中小板,相对主板而言降低门槛,为中小企业服务;第二部,成长板,再次较低门槛,但仍需一些标准,为具备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服务;第三步,推出目标模式(无门槛)的“创业板”。我国创业板现在为第二阶段“成长板”,主要为一些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第二阶段成熟之后将会逐渐向第三阶段过渡。?
  二、保荐制度的发展?
  创新企业大多伴随着较高的风险,相比主板市场而言,这将为投资者投资创业板带来更高的风险,同时也给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保荐制度就在这个基础上应运而生。保荐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AIM市场,并在英国取得了巨大成功,随后又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马来西亚等国得到发展。2004年2月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保荐制度。针对创业板的特点,我国于2009年5月13日颁布修改过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与创业板有关的修改有两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到目前为止,保荐制度的引进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并部分的分担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责任,提高了监管效率,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运行。然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国特色,尤其是创业板的特点,我国的保荐制度仍有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
  创业板市场作为创新企业融资的市场,由于其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风险高的特点,其监管难度相比主板市场要大。同时创业板市场需要保持高交易量才能正常运作,而中国的投资者中散户占到90%以上,这就难免会出现推涨助跌的现象,不利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发展,而强有力的监管就变得更为重要。目前国际上各国的监管机制主要分为三种: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集中型监管模式指政府部门依据本国法律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起到主导作用,如美国、日本等。自律型监管模式指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组织自行监管,政府部门干预较少,如英国。中间型监管模式指既强调集中立法监管,又强调自我监管,如德国。我国现在更偏向于集中型监管模式。然而,创业板的风险相对主板市场更高,将会迫使证券监管机构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监管,从而总体监管效率大大降低。同时还有一个现象就是由于我国的创业板刚出现不久,社会关注度还不够高,从而监管力度也相应比较薄弱,不利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无法为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好的渠道。而保荐制度恰好可以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分散监管压力的机会,可以使证券监管机构间接的监管创业板的发展,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保荐人(券商),双方合作,共同监管,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的运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相关法律的制定及定期审核保荐人(券商)提供的相关披露信息,具体跟踪上市企业发展的任务则交给保荐人(券商)去做,这样各司其职,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而英国AIM市场成功地推行了终身保荐人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左右一日。然而作为创业板市场中最成功的Nasdaq市场却对保荐人没有要求。Nasdaq市场现在极力要摆脱人们将其定位在创业板市场的现状,因为微软、英特尔等大型公司都在这个市场中上市。可见这三种模式都是可供我国创业板市场选择的。然而结合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我们认为Nasdaq的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合,而我国的投资环境与英国也有很大差别,所以终身保荐人制度也不适合,故而证券监管机构与保荐人(券商)合作,共同监管将会是最适合我国创业板的监管方法。英国AIM的终身保荐人制度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得出在准入制度方面,我国创业板中个人也可以承担保荐的责任,而且准入要求相对比较宽松。在责任期限方面,中国创业板保荐责任期限较短,为2到4年不等,而AIM为终身制。在责任处罚方面,我国创业板虽然法律规定相对比较严格,但执行力不足,目前为止,仍未出现过刑事处罚。?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性给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1、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创业板的保荐人和保荐机构准入门槛相对过低,保荐机构仅拥有两名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显然是不够的,建议可以将这一人数要求扩大为四至五名。同时保荐人采取“一考定终身”的制度缺乏灵活性,无法真实的识别保荐人的业务能力。认为需要进行三轮或以上轮次的专业考试后方可确认。同时建议将最近三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改为最近三年内至少担任过两个或三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
  2、适度延长保荐责任期限为5至8年?
  目前我国创业板的保荐责任期限为二到四年,这相对来讲仍然较短。建议将这一期限改为五到八年。因为二到四年仍无法保证一个企业走向成熟,而五到八年通常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所需要的时间,这将更有利于创新型中小企业成熟稳定的发展,可有效避免保荐人与企业之间的内幕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增强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对于保荐责任的处罚主要集中于保荐人,而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并没有明确界定。而保荐人作为个人补偿能力是有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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