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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分析

摘要:摘要: 在理论学界, 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 分析了二者的异同, 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法理学,法哲学,关系 西学东渐之后, 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 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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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理论学界, 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 分析了二者的异同, 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

  西学东渐之后, 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 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 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 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不过, 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 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 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此种背景下, 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

  (一) 法哲学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 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 对于法的著作,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实际上, 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 “法哲学”概念产生。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 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 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 在当时, 法学家就是哲学家, 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 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 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 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 并未重视。

  (二) 法理学

  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 奥斯丁认为, 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要独立、自足, 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 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在奥斯丁基础上, 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 即法理学。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 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 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不过, 因法学在19世纪前尚未独立出来, 仍处于哲学学科中, 所以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并不存在。直到人们将“Jurisprudence”法理学后, 才出现了法理学, 但该单词在除法理学用法外, 还包含法学用法。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及联系

  (一) 联系

  第一, 法哲学、法理学折射出了两大法学学术传统, 前者将法律法系法学理论哲学传统反映出来, 后者将英美法系法学理论哲学传统反映出来, 同时, 这两个概念也将两种法系间的融合与渗透体现出来。在西方法学舞台上, 唯理论与经验论哲学的碰撞不断进行, 同时, 演变与交融也不断的发生。

  第二, 最初, 法理学分析开展过程中, 本质是因不满而开展的实证探索道路, 具体说来, 对于唯理论理性主义的滥觞, 经验论产生了不满情绪, 为将经验分析方法找出, 经验论开始了法学研究, 走向法理论研究, 迈上了实证主义道路。在历史方面, 从法理学产生开始, 其发展演变过程中, 将法学家校正早期极端实证主义的做法体现出来, 而对于大陆法系, 尽管并不存在“法理学”概念, 但法学基础理论中所存在的空缺仍然利用其它词汇做出弥补[1]。显然, 在内在上, 这两个概念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仅仅是大陆法律具有更加清晰的概念层次及更加分明的理论体系。

  第三, 从发展方面看, 随着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现代化发展, 会不断的扩张法理学的内涵及外延, 原因是目前仍然未全面的体现出其该概念内涵的逻辑层次。最终, 法理学会区分于法哲学, 法理学有可能代称不包含法哲学的法学基础理论, 或者代称“法律科学”, 或者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意义。

  (二) 区别

  第一, 性质不同。德语世界是法哲学的产生地, 在这些国家中, 法哲学包含在哲学中。根据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的相关阐述, 哲学应为最终的法哲学性质归宿。法哲学属于法的形而上学, 从渊源来看, 黑格尔之所以将特殊意义赋予法哲学, 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思辨法的理念。法理学一词具有十足的法学流派气味, 创始者为分析法学派, 该学派先受到经验论的影响, 接着通过后实证主义法学修正, 在经过其他学派的继承与发展之后, 形成了最终的法理学[2]。法理学初产生时, 即代表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 也就是法学基础理论;修正后, 除了实证法一般原理外, 法理学所研究的也扩张到了法的理念、抽象法的原理。实际上, 这是经验论哲学妥协于唯理论的结果, 不过并未改变其基本立场。现代背景下, 法学学科为法理学性质的最终归宿。

  第二, 研究对象不同。法的理念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具体对象为法的概念、法的现实化, 在法律世界中, 法哲学寻找最普遍原理时的切入点选为应然角度。简单的说, 形而上学问题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哲学思考一般现象。对于法理学, 其不断的发展演进已经极大的超越了最初的限定范围, “法律”概念、目的等为其研究的对象。

  第三, 研究方法不同。理性主义思辨传统为主要的法哲学研究方法来源, 而法理学除了最初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外, 还并用了抽象思维方法。

  三、结论

  综上, 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者既存在联系, 又存在区别, 对二者理解时, 必须要深入相应的语境中, 从而准确地鉴别二者, 明确其关系。

  参考文献
  [1]赵红菊, 杨震.“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关系思考——以教学改革为视角[J].教师, 2017 (29) :66-67.
  [2]顾瑞.范式转换中的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36 (01) :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