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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研究国家中心主义及其与法理学的关系

摘要:摘要: 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 国家中心主义的某些特点也逐渐显露出来。国家中心主义对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各项学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针对其进行的各项探讨可以有效的加深人们对于国家层面的理解。 关键词:国家中心主义; 法理学; 思考; 一个国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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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 国家中心主义的某些特点也逐渐显露出来。国家中心主义对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各项学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针对其进行的各项探讨可以有效的加深人们对于国家层面的理解。
 
  关键词:国家中心主义; 法理学; 思考;
法理学
 
  一个国家自建立而来便具有独特性, 在往后的发展中, 这些特性因子也融入国家的方方面面,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体现, 在政治环境和社会行为上尤是如此。因此, 本文将立足于社会科学之中的法理学展开相关讨论。
 
  一、国家中心主义及其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全球化与国家中心主义的凸显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从根本上来说, 国家中心主义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 所以其产生的根源也与社会状况有关。在传统的国家中心理念中, 其所有的构成都是建立在地理基础之上, 即单纯的把领土视为国家的整体, 并以此展开相关的延伸。然而, 现今社会科学研究界对这种观点普遍持批判态度。随着社会和相关理论的不断发展, 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中心主义固然是依托领土国家而存在, 但是也必须应该对其他跨度进行考虑, 否则对于国家中心主义的解读便是不全面的, 甚至会出现谬误。而近年,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 国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角色, 其也在世界舞台上扮演者各种各样的角色。所以, 世界政治格局也相应的发生了改变, 这正是因为国家中心主义的体现。因此, 在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国际社会之中, 主权国家正在通过凸显自身的特殊性来对本国的社会整体环境进行改造。换句话说, 国家需要强化对社会的控制能力, 而这便需要借助主权性对各种学科进行相关方面的渗透, 在法理学方面尤是如此。
 
  (二) 国家中心主义与法理学的内在关联
 
  1. 主权观念与法理学的内在逻辑
 
  国家主权是独立国家的重要标志, 其表现为处理领土内部各项事务的至高无上权力。正如上文中所说, 法理学依托于政治和社会维度而产生, 而这两者的存在, 都需要主权国家的支持, 也就是说, 不具备主权的国家便没有进行相关理论探究的价值。因此, 国家中心主义中的主权观念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可见一斑。
 
  2. 市民社会观念与法理学的内在逻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市民社会的定义也在不断改变, 直至今日, 也没有完全形成对市民社会比较准确的定义。但是, 通过对相关学术资料进行了解, 可以得出其中的共性认识, 即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以组成人员的服从为前提, 而市民社会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 其构成往往比较复杂, 包括了许多具有独立特性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另外, 市民社会的形成也如同传统的国家中心观念一般, 对于领土有着重要的依赖。还有一点必须了解的是, 市民社会的形成早于国家的形成, 甚至其在某方面会表现出国家特征, 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对法律的应用, 市民社会中对于法律十分重视, 其成员都能够有序的遵守法律。因此, 也可以认识到市民社会观念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毫不亚于主权观念与法理学的关系。
 
  二、国家中心主义及其法理学倾向
 
  (一) 自然法与国家中心主义
 
  提到自然法, 人们的脑海中一般便会闪现出“天赋人权”四字, 但是自然法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结合其发展的整体历程可以认识到, 天赋人权等观点不是自古便有的。自然法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其对于自然法的定义并不局限于单一的人类社会, 也同样包括自然界甚至宇宙。
 
  然而, 将古希腊的自然法和现今的自然法进行比较, 便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现代自然法较之传统, 已经在内容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改变, 从而使之适应了国家的发展, 在某种程度上, 自然法可以为国家的构建提供路理论支持, 从而促进合法国家的建立形成。当然, 其发生此类变化的原因在于社会的发展, 而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向前的。因此,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 现在的自然法也并非是终极形态。现今社会, 在全球化浪潮不断冲击之下, 国际间的交流也愈发频繁, 结合其在某方面存在的优越性可以认识到, 在相关方面的应用中, 其必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 实证法与国家中心主义
 
  实证法比较侧重于经验性方面的各种研究, 对于法律形式上却不甚注意, 但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实证法是错误、完全没有可取之处。相反的, 其在某些法律实施的方面有独到的作用, 在此便不加以赘述。而与自然法相比较, 二者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但在根本方向上存在一致性。通过对其的应用,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解读, 以此便能实现对主权与国家、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探索。从长时间的发展历程中, 也能看出其在国家形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三) 法律————社会理论与国家中心主义
 
  上文中对法理学三大流派中的两项进行了相关的介绍和分析, 从中便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因此, 为了更好的对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关系进行分析, 就需要引入法律社会学。借助其特殊的研究视角, 针对社会和法律之间产生的具体联系, 可以对其产生比较全面的认识。但是, 其同样也存在不足, 不同的民族在社会方面也存在差异性, 所以在应用上不具备普遍性。总而言之, 对三种不同的方法进行使用后, 得出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但这并不代表谬误, 而是因为研究对象和视角方面的差异。
 
  三、结语
 
  全球化进程不可逆。因此, 必须积极的在新时期中对国家中心主义进行研究, 尤其是在法理学方面。通过对其进行的相关研究, 可以有效的提高对于现代国家的认识水平, 并进一步的推动法律社会理论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晶宇.国家中心主义及其法理学倾向[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 1804:115-126.
  [2]彭丽敏.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思考——以城市功能和国家战略的动态耦合为线索[J].城市发展研究, 2013, 2001: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