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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

摘要:摘要: 作为知识产权刚性保护手段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建立与职责、管理机构设置、近年执法数据等现状出发, 分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优势, 探析了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行政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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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知识产权刚性保护手段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建立与职责、管理机构设置、近年执法数据等现状出发, 分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优势, 探析了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综合管理改革;

  Discuss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Reform

  Abstract:As a rigid means of 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From the view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management agencies and the enforcement data in recent years of IP, Here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superi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iscuss how to probe into impoving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IP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Reform.

  Keyword: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Reform;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ode; Supervision; Service-oriented;

  2017年1月13日, 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下称《规划》) , 明确提出要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快速协同”严格保护1。当今世界科技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竞争激烈,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也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竞争环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近来年,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渐成体系, 主要包括:司法保护 (诉讼) 、行政保护 (行政执法和纠纷调处) 、仲裁和调解以及个人诚信管理和行业自律等2。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促进刚性保护环境的建立, 有利于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的产生和发生, 加大知识产权刚性保护力度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刚性保护的手段之一, 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建立与职责、管理机构设置、近年执法数据等现状出发, 分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特征和优势, 最后探析了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和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

  (一)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践源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 并随着《商标法》和《专利法》实施后得以正式确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模式。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处或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包括侵权事实认定的行政裁决行为和损害赔偿的调解;二是查处假冒知识产权行为, 例如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三是对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体现行政机关发挥主动调解社会解纷的作用。实践中除了上述三种常态的行政执法外, 知识产权各执法部门还进行了一些联合执法和临时执法。例如:1、国家或地方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知识产权各部门联合开展的“知识产权专项行政执法”;2、全国或地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与假冒伪劣商品行政执法;3、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处理;4、中国海关等部门进行的边境保护等行政执法。

  (二)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情况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管理体制。“多元”即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机构来管理, “多层级”则即各行政管理机构又分为中央和地方若干个管理层次。在中央层面, 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负责。此外, 地理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林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 我国陆海边境监督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则由海关系统负责。中央层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中央层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在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专利管理工作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级版权局负责, 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当地文化执法部门来承担 (例如省/市文化执法总队) 。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为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省级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中只有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是正厅级政府直属行政机关, 四川省是正厅级事业单位, 其他26个省/市绝大多数副厅级事业单位 (少数为行政单位) , 还有一些是正处级行政单位或者事业单位, 该26个省市中的专利管理部门大多数由科技厅管理, 没有独立的机构和编制, 只有少数由省级政府直属。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级别大多不高, 而且很多不属于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专利管理部门需负责本行政领域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并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提供专利公共服务。然而当前专利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与当前专利管理工作以及专利行政执法的需要和要求并不能相适应。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性质 (级别) 和管理方式情况见表2。

  表2 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性质 (级别) 和管理方式情况

  (三)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情况

  自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 我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及授权量快速增长,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以来, 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数量不断增加, 2016年, 全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突破4万件, 办案总量达到了48916件, 较去年增长36.5%, 专利纠纷案件首次突破2万件, 达到20859件, 同比增长42.8%;假冒专利案件28057件, 同比增长32.1%3。2009年-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情况见图1。

  图1 2009-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情况4

  2009年以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保护注册商标专利权为核心,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并重, 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 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1754件, 其中, 一般违法案件3565件, 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8万余件。2009年-2016年全国商标行政执法情况见图2。

  图2 2009年-2016年全国商标行政执法情况5

  全国版权系统通过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 2015年, 全国共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3400余件。2009年-2015年, 全国版权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见图3。

  图3 2009年-2015年全国版权系统行政执法数据6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数量较为庞大, 特别是专利行政案件年年攀升,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从行政执法的对象和类型来看, 专利行政案件以假冒专利案件为主, 商标行政执法以侵权假冒为主, 以上两种案件类型司法并不能主动管辖, 且其他途径也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很好地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难以替代性和主动性。大量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也反映了社会对知识产权产权行政执法的需求, 行政执法保护具有快速及时、积极主动、投诉方便、成本低和效率高的优势, 在保护知识产权上有着非常显著的优势。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优势

  (一)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依据不健全、侵权行为处罚较轻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程序性和裁量性等一般行政执法的普遍特征。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适合中国国情和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管理和执法体系。在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 除了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外, 还赋予各行政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如以专利为例,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 即侵犯其专利权, 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除了部门法之外,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还结合工作需要, 以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台了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操作指南,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 》, 进一步明确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目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权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依据与权限 (例举)

  从上表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着法律不健全、侵权行为处罚较轻等问题。具体而言, 第一, 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措施和执法程序散见在我国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缺乏统一的标准, 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存在授权不明等情况。第二,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缺乏自主查处权。例如对于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行政机构只能做出“应请求行政行为”和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行为, 而不能主动查处和实施行政处罚。实践中因为没有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责任制度以及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也不够稳定,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着某种程度安于现状、疏于查处的情况, 且缺乏有力的执法手段和措施, 造成不能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第三,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缺乏应有的力度, 法律规定的处罚额较低, 难以起到严惩和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2. 对于行政权介入知识产权的顾虑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具有“先有法律实践, 后来才出现有关的法学理论研究”的特点7, 因而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初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没有经过激烈的争论。目前,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 有学者持不同意见, 主要包括: (1) 行政权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 不能轻易介入私权领域; (2) 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不清, 行政权过强司法权就会越来越弱以产生行政权扩权, 有违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 (3) 行政执法受理条件宽松易引发利自行为, 后续涉及诉讼效率不高, 成本增加。

  (二)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优势与难以替代性

  1. 行政权介入知识产权的法理

  虽然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私权, 反映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 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 实践中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群起效尤的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专利权人的民事权益, 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破坏了创新环境、竞争环境和营商环境, 侵害了公共利益。因而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中具有公权化、社会化的性质, 而不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权利。知识产权的公权性质表现在社会公益性、国家授权性和利益权衡性三个方面8。即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和社会公益性双重性质, 因而国家公权力适当介入知识产权是完全合理必要的。并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也并非我国独有的制度,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在美国司法保护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和主要途径, 但是行政保护也是保护体系的一部分。英国专利法确定了专利保护的司法行政双轨制模式, 对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亦可进行行政处理。墨西哥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实行司法行政“双轨制”保护模式, 行政执法在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占据一定比重。

  2.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主动、效率高

  第一, 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首先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 是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无法代替的;其次,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查处对于假冒专利案件和假冒商标案件, 而司法机关对于此类型案件无主动查处权。第二,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相对简单高效, 在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 一旦行政机关发现违法现象或接受权利人的请求, 即可以多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责令其改正, 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第三,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能加快案件的处理, 可以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现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还不够强, 面对漫长的诉讼过程甚至宁愿放弃维权。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快速及时、积极主动、投诉方便、成本低和效率高的优势。

  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效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申请量与拥有量快速增长, 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大幅上升趋势。2016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46.5万件, 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商标申请量369.1万件;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了200万件大关。2016年, 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77705件, 审结171708件, 比2015年分别上升19.07%和20.86%。其中, 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 达到24.82%。再以上海为例, 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171件, 审结12255件, 同比分别增加20.74%和31.28%, 同期结案率100.48%, 同比上升9.51%, 知识产权法官人均结案228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年多来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000余件9。知识产权纠纷的急剧增加导致仅仅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已难以适应当前知识产权纠纷爆发的形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为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解纷途径, 能够部分分流日渐增多的案件, 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4.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相对专业优势并符合国情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具有相对技术性强、隐蔽性高等特点, 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执法能充分发挥各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 科学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知识产权。另外目前我国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知识产权申请量和专利维权意识也存在较大差距, 而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诉讼难的概念根深蒂固, 通过行政部门的管理有助于公民维权意识。另外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

  三、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探析

  (一)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探索实践

  目前, 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一体的“三合一”模式;二是集专利和商标为一体但著作权分置于外的“二合一”模式;三是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分属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分散管理”模式。据统计, 目前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近200个国家或地区中, 半数以上的, 实行相对集中的“二合一”模式, 如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74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三合一”模式, 如英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等。而采取分散管理, 实行“分别管理”模式的, 尚不足10个国家, 例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文莱和中国等10;虽然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因各国法制历史、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但从世界范围来看, 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出现了从“分散”走向“集中统一”的趋同趋势。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模式的国家。目前, 许多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实践, 如 (1) 上海浦东成立首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三合一”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确立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合一”集中管理体制; (2) 深圳市组建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执法等为一体, 实现专利、商标、版权管理和执法“三合一”; (3) 2015年长沙市拟将著作权职能划转市知识产权局, 建立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合一”的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虽然方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但根据2017年10月发布的《长沙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长沙市将建立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整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 统一行政执法主体11; (4)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于2017年3月正式成立郫都区知识产权局开展商标、专利、著作权“三合一”行政管理和执法; (5) 工商管理部门也有相应的综合管理改革,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等也都建立起了统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或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16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106号) 正式发布。2017年7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第一批试点地方的函》 (国知发管函字[2017]158号) , 确定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湖南长沙、江苏苏州、上海徐汇区等6个地方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第一批试点地方, 在市级层面 (上海徐汇区为区级层面) 试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12。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二)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完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与思考

  目前, 知识产权多头管理体制和行政主体设置不统一制约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导致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 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执法质量。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为完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契机, 应正视分歧、统一认识, 顺应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形势, 通过完善执法依据、优化执法主体、建设高效执法队伍、加强与司法衔接等方式,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优势和效率, 提高知识产权刚性保护的水平。具体如下:

  1. 整合优化执法主体和行政人力资源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核心是执法主体以及人力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背景下, 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有效措施是克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的多样化和条块分割导致的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行政执法制度的质疑和诟病, 并提升相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设置的层次和级别, 使其与当前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和要求相适应, 从而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权威。因此, 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高效的必要整合, 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人力资源, 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应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背景下视情高效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并精心优化人力资源。列入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 视情探索“三合一”、“二合一”知识产权行政机构整合, 结合其他地区的经验和自身实践经验, 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以及当地知识产权现状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道路, 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样例。非试点地区或尚无条件进行机构整合的地区, 可先组织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联合行政执法, 在现有机构设置框架下, 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 建立高效、联动、综合的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例如可按照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性和具体形式设置联合执法队伍统一开展执法, 联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可根据行政处罚是否具有“相近性”和“相关性”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权集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 在实践中迅速培育壮大执法人才队伍

  健全的执法机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是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迅速培育壮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队伍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当前最需解决的问题, 也是高水平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第一, 从全国层面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制定和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第二, 在执法实践过程中锻炼队伍, 充分发挥以案件培养人才, 力求执法一次提高一次。以举办执法案件研讨会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快速培育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第三, 注重理论修养,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应当是复合型综合性人才, 决定了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应具有多门学科融合的交叉知识结构, 利用各种手段培养知识产权执法人才不断更新技术知识、夯实法学基础理论、提高知识产权法律素养。

  3. 完善相关法律,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优势, 就需打磨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利剑。没有强大的知识产权立法保障, 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刚性法权形态, 没有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因而, 应根据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执法法律法规,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可操作性和成效性。例如, (1)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以规范和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2) 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 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令各级地方政府保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人员、经费, 明确执法程序和监督程序等; (3) 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自主查处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以应对精心策划、严密组织、非常隐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应对极易被隐匿、销毁的证据, 解决证据发现、固定和取得比较难的问题; (4) 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途径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惩和震慑侵权行为。

  4. 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为克服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扩权的担忧和弊端, 在加强行政主体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限的同时, 应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以监督力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慎权, 发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优势, 同时弥补其局限性和不足, 扬长避短。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功能是防止行政机关的专断和腐败, 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促进行政机关的清廉和高效, 保障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犹如一个人的自身免疫系统, 应从实效的角度出发, 建立一个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 统一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标准、执法工作规范, 明确执法程序,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行为都做到有案可查, 每个人都做到守土有责、违法必究。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检查机关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以及对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审判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查以及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制度, 重点是完善人民监督机制和传媒监督机制, 大力调动人民和媒体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

  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 厘清行政权和司法权界限。第一,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平台,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办理提供支持, 实现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互通互联和信息共享。增强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刑法保护意识, 规制行政执法的证据材料转化成刑事诉讼的证据程序和依据。第二, 注重执法程序合法、合理, 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水平, 做好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和程序的衔接, 加强配合, 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运作, 建立以“司法终局”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第三, 尝试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规则, 保障知识产权公共利益。

  5. 注重行政管理、行政服务, 构建服务与能力型执法机关

  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行政执法三大职能。注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三头并重构建服务型执法机关, 打造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 才能提高自身威信力、公正力, 从而更好的推进包括行政执法在内的行政行为。首先, 注重行政服务功能, 拟定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 强调鼓励知识产权主体开发、实施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以实现相关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并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公益产品。其次, 注重行政管理, 维护知识产权良好环境。最后, 健全行政程序、提高程序透明度, 让行政行为在阳光的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服务优质管理有序执法有力打造能力型服务型政府机构从而更有能力更顺乎人心的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四、结语

  作为知识产权刚性保护手段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背景下应顺势视情高效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精心优化执法力量, 并在执法实践中迅速培育壮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突出加强法制建设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积极健全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 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 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三者并重构建服务与能力型执法机关, 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刚性保护中的难以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注释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参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13/content_5159483.htm, 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1日。
  2.徐波等:《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探索总结与思考》, 载《电子知识产权》2017年第9期第58页。
  3.数据来源:2009年-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白皮书。参见:http://www.sipo.gov.cn/zwgs/zscqbps/。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0日。
  4.数据来源:2009年-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白皮书。参见:http://www.sipo.gov.cn/zwgs/zscqbps/。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0日。
  5.数据来源:2009年-2016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参见:http://sbj.saic.gov.cn/tjxx/。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1 月1日。
  6.数据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参见:http://www.ncac.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日。
  7.王月辉:《中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与特点》, 载《国际经贸研究》1996年第2期第16页。
  8.冯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势》, 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第61页。
  9.数据来源: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白皮书参考:http://www.cneip.org.cn/policyshow.aspx?Cate ID=14&Article ID=23182。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2日。
  10.单晓光等:《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 载《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 第99 -104页。
  11.http://www.sipo.gov.cn/mtsd/201710/t20171013_1319274.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2日。
  12.http://www.sipo.gov.cn/tz/201707/t20170724_1312853.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