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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器官移植中医护人员行为之探讨

摘要:摘要: 在新世纪的医学研究领域, 器官移植技术取得了很大的突破, 它解决某些传统的医疗方法, 比如药物等医疗方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在某些疾病领域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由于不法的移植人体器官会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甚至构成犯罪, 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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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国夫妇被判刑,米易县公众信息网,鄂尔多斯新闻网

  摘要:在新世纪的医学研究领域, 器官移植技术取得了很大的突破, 它解决某些传统的医疗方法, 比如药物等医疗方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在某些疾病领域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由于不法的移植人体器官会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甚至构成犯罪, 特别是对医护人员来说, 其属于移植器官中主要行为主体, 因此对其行为更是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器官移植; 行为定性; 摘取;

器官移植论文 配图

  活体器官移植就是为了替换病人因病痛或受伤而无法充分的发挥其正常机能的身体器官, 而把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到病人的身上, 使他恢复身体健康的一种行为。鉴于医者摘取他人器官, 并非为医治自己身体上的病痛, 反而是为了救助别人, 因此并不是刑法理论界讨论的阻却违法性 (或无社会危害性) 中“医疗”的范围, 而属于“治疗中援助行为”。如此, 医者为了治愈患者去摘取别人身体的器官, 导致别人受伤甚至死亡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呢?

  一、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最初是出自于罗马着名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张明楷教授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 认为被害人承诺之所以能够排除犯罪成立, 是因为被害人放弃了本来可以由自己处分的法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在其第7条的第2款作出如下的规定:公民享有捐献或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从以上可以看的出来供体 (被害人) 承诺在认定犯罪与否中的重要性。

  但是, 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呢?他们有无承诺捐献器官的能力?要是他们自身不具有承诺的资格, 其法定监护人能否代其承诺, 同意作为活体器官的捐献者?我国《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定罪处罚。”从这里可以看得出, 未成年人是不可能成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 这亦是大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我国现行《刑法》234条之一第2款中, 仅将未成年人作为特殊对象予以保护, 并未将未精神病患者列入其中。但精神病患者与未成年人一样, 处于社会弱势地位、需要刑法特别保护的特殊群体。笔者认为, 对于精神病患者捐献器官的行为彻底禁止并不十分合理, 不只是我国、甚至全球市场的器官移植本就处于供不应求的处境, 过分严苛的对器官供体做出要求并不符合现阶段的情势, 但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可以不顾他人意愿或者利用行为能力有瑕疵者缺乏认识的行为肆意摘取他人器官以满足市场的需求量, 而是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合理保障每个供体权利的同时取得供体器官, 其限度在哪里, 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

  二、医护人员欺骗的行为

  这里说的欺骗是编织事情的本质、埋藏真相, 致使别人由于对器官移植产生不正确的认识进而承诺把自己的器官捐给别人。在理论上通说观点 (法益关系错误说) 认为仅仅对承诺动机具有错误的, 这个承诺就是有效的;但是, 由于被他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误解了被弃法益之种类或范围、危险性, 这种情况下的承诺则属无效。

  三、医护人员的盗取行为

  所谓盗取, 是指医生为病人施行手术的过程中, 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 私自摘取其完好器官供移植之用。比如, 医护人员假称他人阑尾需要切除, 结果却摘下别人的肾脏移植到其他人身体上。

  我国刑法的234条之一在第2款中把没有别人同意却私自摘取他人身体器官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根据《条例》的规定, 这之中“本人同意”的形式须为书面、明示形式, 其他推定、口头、默示等同意在这里都没有效力。第二, “没有本人同意”不但指他人彻底拒绝摘取器官的情形, 还有如他人愿意摘取自身器官的情形中, 被摘的内容须与同意内容相同, 也就是说行为内容必应与承诺相同, 否则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最后, “本人同意”须为事前的同意, 如果摘取了他人器官之后才取得人家事后追认的, 这样的情形不算获得他人同意, 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依然要承担与之对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 考虑到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谦抑性, 在人体器官移植这一问题上, 如果出现违法等其他非规范的行为, 只要这种行为是为了救助他人、科学的研究以及其他的非个别人之纯粹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的目的, 且不存在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 通常不适宜用刑法对其进行干涉。这不但是刑法之潜在要求, 也是为了防止刑法在人体器官移植领域中干预过度以至于阻碍了医学研究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齐藤诚二·日.刑法中生命的保护[M].日本:多贺出版社, ***:196.
  [2]李文燕, 田宏杰.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 2004 (2) .
  [3]李国峰.论器官移植中青少年权益的法律保护[J].青少年研究, 2003 (3) .
  [4]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