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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沿革

摘要:摘要: 《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并规定摘取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器官的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 有力地打击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但是刑事立法仍然存有缺漏。一方面, 刑法对于非法摘取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行为的定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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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并规定摘取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器官的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 有力地打击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但是刑事立法仍然存有缺漏。一方面, 刑法对于非法摘取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行为的定性不够准确;另一方面, 刑法未规定买卖、走私人体器官行为和摘取精神病人器官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 应当补充和完善刑事立法, 有效打击和遏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走私人体器官罪;

器官移植论文 配图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技术的历史性、革命性的突破, 被赞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人体器官的移植得以“重生”。由于人体器官的特殊性, 人体器官紧缺, 人体器官移植价格屡创新高, 犯罪分子闻风而动, 铤而走险。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沿革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始于20世纪60年代, 与其他国家相比, 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迅速。1974年成功移植了第一例肾脏, 1978年成功移植了第一例肝脏和第一例心脏[1]。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实践起步则更晚。直到2003年, 深圳市才出台了我国首部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 即《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06年3月, 卫生部制定并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但该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2007年3月, 国务院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该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并且规定了可以构成犯罪的三种行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 》新增了一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并且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刑;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处刑。在《刑法修正案 (八) 》实施前, 我国司法实践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则以非法经营罪处刑, 既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 又不利于有效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犯罪。

  二、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事立法缺陷

  《刑法修正案 (八) 》的出台, 为打击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 但是其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犯罪行为的定性上, 存在一定的缺陷, 刑事打击的范围也不够全面。

  1. 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定性不合理

  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 无论是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还是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 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 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样的处理, 具有不够妥当之处。

  首先, 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表现为故意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 内容为伤害他人的健康、取得他人的性命。而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要取得他人的器官, 追求的是对他人器官的占有。

  其次, 从犯罪客体来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而非法摘取活体器官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次要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再次, 从客观方面来看。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是以未经他人真实、自愿的许可同意, 采取暴力、胁迫、欺骗、盗窃等非法手段来摘取他人的器官。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在客观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非法的手段, 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剥夺他人的性命。特殊情况下, 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没有导致他人身体上有很大的伤害, 也没有侵害其生命, 显然无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例如, 甲女欺骗其男友乙, 使得乙男同意把自己一个肾捐献给甲女, 医生摘取乙男一个肾后, 移植给了甲女的妹妹丙。事后, 乙男得知受骗, 表示不愿意把肾捐献给甲女的妹妹丙, 但乙男身体健康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乙男因受到欺骗, 其捐献同意明显具有瑕疵, 摘取其器官的行为显然具有非法性, 但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刑。

  2. 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定性不合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 对于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刑。盗窃尸体罪是秘密窃取, 将尸体置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下。侮辱尸体罪是指基于较强的暴露、猥亵、践踏、毁损等主观恶性, 损害尸体尊严或伤害死者家属敬虔情感的犯罪行为。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 形式上符合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 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都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是妥当的。实践中, 曾出现过医生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 没有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 死者生前也未对自己的器官捐不捐献表过态, 医生擅自摘取死者的器官救治需要的人。医生的这种行为符合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行为, 然而医生的行为实质并不符合盗窃、侮辱尸体罪。首先, 医生虽然是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摘取了死者的器官, 符合盗窃尸体罪中的秘密窃取, 但医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器官的目的, 不构成盗窃尸体罪。医生取出器官是为了救人, 也并没有侮辱尸体的主观故意, 所以医生的行为符合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 不能定盗窃、侮辱尸体罪。[2]

  3. 尚未规定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部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其中笼统地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买卖活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活体器官有关活动,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但是《刑法修正案 (八) 》并未规定人体器官买卖双方的刑事责任。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全世界范围都是被禁止的, 我国建立的是无偿器官捐献体系,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器官资源极其短缺, 买卖器官具有庞大的市场, 能够获取高额收入。如果不加以禁止, 人们为了金钱欲望可能会做出很多伤害他人的事情, 激发犯罪[3]。

  三、人体器官移植的刑事立法完善

  1. 增设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罪

  如前说述, 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 一律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不妥之处, 应当在刑法里增设一个罪名, 即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罪。对于采取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摘取活体器官的, 摘取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器官, 或者摘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器官的, 未造成伤害或者造成重伤以下的伤害的, 以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罪定罪处罚;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 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 扩大解释侮辱尸体罪, 规制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 行为人既不具有非法占有器官的故意, 也不具有侮辱尸体的主观意思, 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似乎不当。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必然毁坏、毁损尸体, 侵犯家属对尸体的处置权, 侵害家属对死者的敬虔情感, 属于广义的侮辱尸体行为。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等各种方式的概括, 包括毁损、猥亵尸体等多种方式, 所谓毁损是指对于尸体予以物理上或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 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 也包括对尸体一部分的损坏, 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等[6]。因此, 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把侮辱尸体罪的侮辱行为扩大解释为包括毁坏、毁损尸体的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 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弥补刑法的缺漏。

  3. 增设买卖人体器官罪

  全世界主要国家毫无例外地通过法律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并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7]。我国法律虽然也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但刑法只是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则采取放纵的态度。这对于打击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而言, 十分不利。因此, 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买卖人体器官罪, 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光.浅析公证对人体器官 (遗体) 捐献的作用[EB/OL].[2018-03-03].天津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tjsf.gov.cn/system/2017/03/03/012275864.shtml.
  [2]魏丽.我国器官移植刑事立法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 2011:27-28.
  [3]薛培.人体器官移植及其刑法学分析[J].东方法学, 2011 (01) :120.
  [4]王君.论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D].苏州:苏州大学, 2013:34-35.
  [5]陈芳.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3:30-31.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822.
  [7]马章民.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 (6) :46-50.